关于适当调整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收费标准的公示


各相关单位:

浙江省医学会自2010年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以来,随着医学鉴定模式的转变,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为人民法院审判及医患双方、有关机构调解医疗纠纷案件提供了科学依据,得到了省级有关部门的高度认可。但由于案件积压较多,虽经现有工作人员不懈努力,仍未能完全满足全省对医疗纠纷鉴定的需求。为进一步缩短医疗损害鉴定周期,结合专家劳务费的适当提高、人员成本支出不断增加以及以往当事人鉴定费承担比例及能力,经详细测算,同时参考兄弟省市医疗损害鉴定收费标准,决定对浙江省医学会2019年执行的鉴定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医疗损害鉴定费9750元/例,人身伤残程度鉴定费1200元/例。

鉴定实施过程中因委托人原因终止鉴定的,根据实际已经发生的工作量情况,酌情退还鉴定费。抽取专家鉴定组前终止鉴定的,退还2/3鉴定费,抽取专家鉴定组后终止鉴定的,退还1/2鉴定费。

医疗损害鉴定涉及多家医疗机构的,可以酌情增加收取鉴定费。医疗机构二家及以上的,增加收取鉴定费2000元/家。

公示期为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28日。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材料反馈至我会。

联系电话:0571-87567891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505号银丰大厦8楼

联系人:浙江省医学会医学鉴定办公室 张老师

 

浙江省医学会

2021年2月5日

 


电子文件:2021年关于适当调整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收费标准的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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