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的会费;

(二)国(境)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的社会捐赠;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经费;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五)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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