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经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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