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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